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3-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31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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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252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梁達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約定條款第25條:「甲方及其保證人不
履行本約定條款致涉訟時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合意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約
定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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