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3-17)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7
案號: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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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91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潘盈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中壢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可稽(見限閱卷),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
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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