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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3-18)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3-18 案號: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北小字第25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      告  王致雍(原名:王立斌)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
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零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壹仟零壹拾貳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新臺幣) 利息 1 7,827元 自114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13%計算之利息。 2 5萬8,715元 自114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62%計算之利息。 3 8,797元 自114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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