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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2-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03 案號:北司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司調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李愛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清償
債務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
    2月16日以114年度北司補字第6389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
    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3日送達聲請人,此有
    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
    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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