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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消債調解(2026-03-31)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31 案號:北司消債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呂佳真            
代  理  人  陳昌羲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
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
    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為同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第151 條第2 項
    所規定。又依同條例第151 條第3 項準用同條例第43條第6
    項第3 款規定,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
    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121條第1 項規定,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詩萍
附表:
序號 應補正事項  1 聲請人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0號之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租屋證明…等,或由房屋所有權人或有合法使用權源之人出具聲請人確實居住該址之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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