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2-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02 案號:北保險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保險簡字第5號
原      告  陳奕安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保險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
    ,而兩造就本件保險契約(下稱系爭契約)所生之訴訟,合
    意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管轄,此有系爭契約書第22條可稽
    (本院卷第51頁),依前開規定,自應由原告即要保人住所
    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故本院就本件無管轄權,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為適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素霜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