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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6-02-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24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98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景晨  


            廖茉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55,55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2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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