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5-11-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3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9494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林子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斯資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6萬4,7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