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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返還借款(2025-12-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12-11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916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      告  黃碧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8,057元,及其中新臺幣437,490元自民
國114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9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6,18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38,05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網路申請信用貸款,原告並於民國11
    0年3月12日撥付新臺幣(下同)950,000元予被告,借款期
    間為110年3月12日起至117年3月11日止,利息按指數型房貸
    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5.19%計算,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如
    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
    ,被告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並應依上開利率計息外,尚須按
    逾期還款期數計收300元、400元、500元之違約金,最高以3
    期為限。詎被告僅攤還本息至114年5月11日止即未依約還款
    ,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
    未還等情,爰依借款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貸
    款契約書、被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匯款/轉帳資料、客戶
    放款交易明細表(法/個金)、台幣放款利率查詢等件為證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
    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借款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6,180元
合    計       6,18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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