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租賃物等(2026-01-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1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048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被 告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i Tou Man Wai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30日上午10點5分在 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