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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5-12-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2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01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金水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為訴訟之原告或被告應具有當事人能力,此為必備之訴訟
    要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謝金水業於民國114年1月18日死亡,有其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權利能力即因死亡而終了,自
    無當事人能力,則原告於114年11月24日起訴時,被告既已
    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復無從補正,是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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