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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2025-11-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1 案號:北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保險簡字第64號
                 114年度北救字第88號   
原      告  李玉釧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複代理人    林心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據兩造簽訂之遠雄人壽溫馨終身醫療日額保險附約
    條款第25條約定:「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
    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則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契
    約書影本一份在卷足憑,而本件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即原告之
    住所於苗栗縣,依前開法條,本件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
    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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