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1-13)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3
案號: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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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526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聖雯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7,809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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