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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返還借款(2026-01-12)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1-12 案號: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491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潘彥勳  
被      告  邱芸華即小宜魚蝦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
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附表:                                       編號 本 金 金 額( 新 臺 幣 ) 利 息 起 算 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 利 率(百分比)  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 約 金計   算 1 23,933元 114年7月28日 2.72% 114年8月29日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2 17,533元 114年8月12日 3.995% 114年9月13日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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