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12-23)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3
案號: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457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黃秉逸
被 告 鍾賽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114年度北小字第457
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2日14時39分於本院
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未經合法送達,故具再開辯
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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