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11-03)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5-11-03
案號:北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396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鈺玫 被 告 林冠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0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貳仟貳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柒 仟柒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 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