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2025-09-01)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1 案號: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3688號
原      告  游佩燁  
被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10/5;逾1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
    加徵10/3;逾1000萬元部分,加徵10/1,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
    文。該款所稱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
    ,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
    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
    據及範圍。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
    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
    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最高
    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復
    為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所定費率計算並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114
    年7月10日送達原告(寄存送達,於同年月00日生送達效力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仍未為補正,有本院
    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