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09-05)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5
案號: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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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360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陳昱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苗栗縣,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
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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