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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09-05)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5 案號: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360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陳昱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苗栗縣,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
    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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