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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09-30)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5-09-30 案號: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342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      告  陳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伍仟參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壹拾捌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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