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消債調解(2025-11-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8
案號:北司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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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補字第5842號
聲 請 人 凌邑豪
代 理 人 陳文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
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
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
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為同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第151 條第2 項
所規定。又依同條例第151 條第3 項準用同條例第43條第6
項第3 款規定,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
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
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為,即駁回
本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詩萍
附表:
序號 應補正事項 1 聲請人本人之112年度綜合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2 聲請人本人之近3個月薪資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轉存摺),若無,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3 聲請人本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正本(若投保公保者,則毋庸提供)。 4 受扶養人凌若穎之民國112、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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