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1-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3
案號:北保險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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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保險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陳玉雲
徐金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於114年12月29日提出記載「民事上訴狀」之書狀,經查:
一、徐金木、徐陳玉雲雖提出「民事上訴狀」,惟當事人欄列為
「抗告人」,且上訴之聲明欄記載「原裁定廢棄」,究係提
起上訴或抗告,尚有不明。如本件係提起上訴,應具狀表明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又如請求全部廢棄,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
5,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4,5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上訴聲明及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另本院於114年11月28日所為駁回原告追加之訴之裁定,已
於同年12月9日為送達,是前開裁定之抗告期間算至同年12
月23日即已屆至。則徐金木、徐陳玉雲於114年12月29日所
提出之書狀,如有就上開裁定表示不服,顯已逾抗告期間,
惟如仍欲提起抗告,應具狀表明係提起抗告之意旨,並繳納
抗告費1,500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
並如數補繳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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