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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1-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3 案號:北保險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保險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陳玉雲
            徐金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於114年12月29日提出記載「民事上訴狀」之書狀,經查:
一、徐金木、徐陳玉雲雖提出「民事上訴狀」,惟當事人欄列為
    「抗告人」,且上訴之聲明欄記載「原裁定廢棄」,究係提
    起上訴或抗告,尚有不明。如本件係提起上訴,應具狀表明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又如請求全部廢棄,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
    5,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4,5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上訴聲明及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另本院於114年11月28日所為駁回原告追加之訴之裁定,已
    於同年12月9日為送達,是前開裁定之抗告期間算至同年12
    月23日即已屆至。則徐金木、徐陳玉雲於114年12月29日所
    提出之書狀,如有就上開裁定表示不服,顯已逾抗告期間,
    惟如仍欲提起抗告,應具狀表明係提起抗告之意旨,並繳納
    抗告費1,500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
    並如數補繳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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