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6-04-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4-24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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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陳玉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承祐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81-NX-099636-7 1 63 002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82-NX-213378-2 1 6 003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3-NX-328266-3 1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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