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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6-03-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3-31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蔡佳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20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 年2 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43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96-ND-0016757-9  1 1000  2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96-ND-0016758-0  1 1000  3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96-ND-0016759-2  1 1000  4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96-ND-0016760-9  1 1000  5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96-NX-0006885-4  1  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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