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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4-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4-30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40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      告  鍵華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明輝  


被      告  陳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玖萬貳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壹萬壹仟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
公債一百零七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壹拾參萬肆仟貳佰玖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間授信總約定書第15條第(k
    )項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依上
    開規定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陳明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鍵華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鍵華公司)於民國
    113年10月16日邀同被告林明輝、陳明玉為連帶保證人,向
    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借款期間自113年10月17
    日起至118年10月17日止,約定利率按原告指數型房貸基準
    利率加碼3.94%計算(現為5.65%),嗣後原告調整上開利率
    時,應自調整之日起,按新利率加原碼距重新計算。自借款
    日起,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按期償付本息
    。另約定若債務未能按期給付,自逾期之日起算之6個月內
    ,按適用利率10%,超過前開時間,則按適用利率20%加付違
    約金。詎被告鍵華公司於114年10月1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
    息,依約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被告鍵華公司尚積欠本金209
    萬29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原告自得
    依約請求被告鍵華公司清償債務。又被告林明輝、陳明玉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願供現金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7年度甲
    類第3期債票為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如下:
 ㈠被告鍵華公司、林明輝則以: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沒有意見
    ,被告有調解意願,請求寬限,希望可以分期等語,資為抗
    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陳明玉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按其所提書狀則以
    :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沒有意見,被告有調解意願,請求寬
    限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授信總約定書、保證書、
    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待追索債權收回明細查詢表、台幣放
    款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經核屬實,且被告自陳積欠原告如
    請求款項之事實,是原告前開主張,與卷證相符,應屬實在
    。至被告前開所辯,並非減免債務之事由。從而,原告依消
    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茲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
    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未還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週年利率 起迄日 計算標準  1 209萬2928元 自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5.65%  自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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