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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變更提存物(2026-04-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8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代  理  人  官俊利  
相  對  人  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關中旻  

相  對  人  侯德莉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一○年度存字第一一○九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
人所提供面額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五年
度甲類第十一期債票,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七年
度甲類第三期債票代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
    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
    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31
    4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之中
    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甲類第6期債票為擔保,並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提存所以103年度存字第1204
    號提存書准予提存在案。嗣經本院多次裁准變更提存物,現
    以桃園地院110年度存字第110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上開債券將屆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
    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7年度甲類
    第3期債票,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業據其提出本院103年度司裁
    全字第1314號、106年度聲字第147號及110年聲字第250號裁
    定、桃園地院提存所103年度存字第1204號、106年度存字第
    983號及110年度存字第1109號提存書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擔保提存事件案卷查對無訛,且聲請人所聲
    請變換之提存物核與原提存物之價值相當,仍足以擔保相對
    人之損害,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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