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3-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9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099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非訟代理人 林奇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小棧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台北小棧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鄭元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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