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20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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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30
案號:司消債核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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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消債核字第865號
異 議 人
即債務人 湯心瑜
一、上列異議人與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
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異議人之異議,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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