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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2026-03-30)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30 案號:司消債核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消債核字第865號
異 議 人  
即債務人    湯心瑜  

一、上列異議人與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
    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異議人之異議,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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