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3-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0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林妍馨即林文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
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
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拍賣之不動產所在地係於新北市永和區
,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本院自無
管轄權,而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
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