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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6-03-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5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7362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葉品村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復為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郵局帳戶開戶資料
    ,聲請時並未指明債務人有何於本院轄區內可供執行之財產
    ,按諸上開說明,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查
    債務人現設籍於「新北市中和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
    人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正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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