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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3-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協和禮儀百貨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協和禮儀百貨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國龍業於民
    國114年7月9日死亡,聲請人應自行查明協和禮儀百貨有限
    公司於法定代理人黃國龍死後有無重新選任法定代理人,並
    向本院提出釋明。若有,請提出協和禮儀百貨有限公司之最
    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新任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若無新任法定代理人,且經釋明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
    聲請人應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併陳報適當人選供本院
    審酌選任,所生之費用由聲請人墊付。或考量是否有對協和
    禮儀百貨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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