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0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0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進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8,829元,及其中新臺幣
154,543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強制換頁==========
附表: 115年司促字第147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5,437元 民國114年10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5% 002 139,106元 民國114年10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