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1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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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峻陞(原名吳文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852元,及自民國96年5月1
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7,390元,及其中新臺幣73,1
60元自民國96年10月1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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