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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選派清算人(2026-01-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6 案號:司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代  理  人  劉志鵬律師
            莊凱閔律師
            吳語涵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碩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
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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