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2026-03-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4
案號: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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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全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張峰旗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一一五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七號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
方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所提本案訴訟即本院一一五年度訴字第一四一
七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即相對人之住所在宜蘭縣○○
鄉○○村○○○路○○號,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已經本院以裁定
移送相對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本案管轄法院
既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聲請人復未陳明並舉證本件假扣押
標的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首揭法條,本件假扣押事件亦應
由本案管轄法院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爰併將本件移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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