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5-12-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19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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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92號
聲 請 人 蘇珮淳(即張貴珠之繼承人)
蘇嘉英(即張貴珠之繼承人)
蘇珮錦(即張貴珠之繼承人)
共 同
代 理 人 林幸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4214-9 1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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