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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5-11-1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1-11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64號
聲  請  人  林昌翰(即林瑞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7日屆滿(因末日11
    4年10月4日為連續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56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9894-1 1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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