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5-10-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0-31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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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35號
聲 請 人 葉承耀(即葉邱秀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02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4年9月13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
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43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25849-2 1 1000 002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25850-9 1 1000 003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25851-0 1 1000 004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25852-2 1 1000 005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X-0001837-5 1 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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