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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4-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3 案號: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16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複  代理人  郭芸言律師
被      告  林助信律師即林茂榮遺產管理人

            周承漢  


            康堡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天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移送
前來(113年度金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
    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
    屬於他院管轄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3
    0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專屬於他法院管轄之事件,無管轄權
    之法院,並不因移轉管轄之裁定而取得管轄權,仍應以裁定
    更移送於專屬管轄法院。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
    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所謂
    「該法院之民事庭」,係指管轄刑事訴訟事件之刑事庭所屬
    法院之民事庭而言(最高法院90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蓋所謂專屬管轄,不以法律有「專屬管轄」之明文
    者為限,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特定法院管轄,縱法文
    未明定「專屬管轄」字樣,仍不失其為專屬管轄之性質。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既規定刑事庭以裁定移送附帶民
    事訴訟事件者,應移送至同法院之民事庭,則該經移送之附
    帶民事訴訟事件即專屬該法院管轄,要不因條文本身無「專
    屬管轄」文句而異其解釋。準此,刑事庭依此規定移送附帶
    民事訴訟事件至同法院之民事庭後,民事庭應無依民事訴訟
    法關於管轄權之規定,再以裁定將該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轉
    管轄之餘地。
二、經查,原告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8年度金
    重訴字第967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案件(下稱刑事前案)
    審理中,對該案刑事被告周承漢、許天鍠、林茂榮(於案件
    繫屬中死亡,附民訴訟由林助信律師即林茂榮遺產管理人承
    受訴訟)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康堡科技有限公司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下稱本件附民訴訟),經臺中地院刑事庭認
    本件附民訴訟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而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民訴訟移送同法
    院民事庭,此有臺中地院109年度附民字第593號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裁定可稽(見臺中地院附民卷第95頁)。依前揭說明
    ,本件附民訴訟係專屬於臺中地院民事庭管轄,雖臺中地院
    民事庭誤以其無管轄權,復將本件附民訴訟裁定移送本院管
    轄,惟此因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專屬管轄之規
    定,依民事訴訟法第30條第2項但書規定,本院不受該移轉
    管轄裁定之羈束,爰依職權將本件更移送於該專屬管轄之臺
    中地院。
三、至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
    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
    ,應將該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
    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之所謂「管轄法院」,係指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至第20條所定就該受移送之民事訴訟事件有
    「管轄權」之法院而言,非專指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或
    同法第511條第1項規定之「該法院民事庭」(最高法院86年
    度台抗字第129號裁定參照)。雖林茂榮於刑事前案審理時死
    亡,而獲為不受理判決,然本件附民訴訟並非因刑事前案諭
    知不受理判決,經原告聲請而移送,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15年4月23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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