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 分割遺產等(2025-12-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
2025-12-11
案號:重家繼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
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
原 告 李衍群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
被 告 馬堰南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馬克勤之遺產,應按附表一「本
院認定分割方式」欄所示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㈠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㈡其餘程序事項未據爭執,依司法院「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
及參考範例」不予贅載。
二、原告起訴略以:伊為被繼承人馬克勤之配偶,被告則為被繼
承人與前妻所育之子女。伊與被繼承人於民國83年間結婚,
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故應適用法定財產制。被繼承人於113
年8月7日死亡,遺有附表一所示遺產,繼承人為兩造,應繼
分如附表二所示,爰請求分割遺產及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請求權新臺幣(下同)736萬3522元,並請求取得附表一編
號26、27不動產7/10持分,且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與
應找補被告之金額抵銷。聲明:被繼承人所遺遺產請求依附
表一「原告主張分割方法」欄所示方式分割。
三、被告經公示送達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文。
㈡經查:
原告起訴時主張其無財產、被繼承人婚後財產則如附表一編
號1至26所示,故其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736萬3522元
得主張云云,惟查原告實有婚後財產即新北市○○區○○街0巷0
0號13房屋暨坐落基地之不動產(見本院卷第116至118、120
至125、163至169頁),其名下亦有多筆股票(見本院卷第1
15至125頁),且原告於申報遺產稅時亦未主張剩餘財產差
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等情,有國稅局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153頁),原告又未提出其他事證證明有剩餘財產差額
存在,其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736萬3522元自
難認有理由,其分割方案既係據之主張以該請求權抵銷找補
金額云云,自亦失所附麗而不可採。
㈢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未誠實揭露己身財產,反有矇蔽或欺誘
本院之虞,為免再生爭議,本件分割方案由兩造依應繼分平
均分配為當。爰判決如主文。
五、訴訟費用分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冠霖
附表一:被繼承人馬克勤遺產列表
編號 財產項目 財產名稱 價值或金額(新臺幣/元) 原告主張分割方法 本院認定分割方法 1 存款 臺灣銀行松江分行活期儲蓄存款 40,997 由被告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均分,孳息亦同。 2 存款 臺灣銀行松江分行優惠存款 20,000 由被告取得 同上。 3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中和分行綜合存款 1,473 由被告取得 同上。 4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勢角分行活期存款(美元) 38 由被告取得 同上。 5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山分行活期存款 279,608 由原告先取得112,132元,其餘由被告取得。 同上。 6 存款 第一銀行復興分行活期存款(美元) 39,094 由被告取得 同上。 7 存款 第一銀行復興分行活期儲蓄存款 113 由被告取得 同上。 8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臺北光武郵局活期存款 9,985 由被告取得 同上。 9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臺北光武郵局活期儲蓄存款 4,402,103 由原告取得 同上。 10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新生分行綜合存款 377 由被告取得 同上。 11 存款 永豐商業銀行永豐忠孝東分行活期儲蓄存款 95 由被告取得 同上。 12 投資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泥1101) 512,813 (15,172股) 由被告取得 同上。 13 投資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塑1301) 632,170 (11,494股) 由被告取得 同上。 14 投資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塑1301) 78,210 (1,422股) 由被告取得 同上。 15 投資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南亞1303) 287,042 (6,043股) 由被告取得 同上。 16 投資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中紡1408) 0(已下市) (18,000股) 由被告取得 同上。 17 投資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中鋼2002) 518,408 (23,247股) 由被告取得 同上。 18 投資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聯電2303) 1,305,549 (24,633股) 由被告取得 同上。 19 投資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鴻海2317) 5,700,156 (33,432股) 由被告取得 同上。 20 投資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積電2330) 5,520 (6股) 由被告取得 同上。 21 投資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茂矽2342) 12,054 (410股) 由被告取得 同上。 22 投資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友達2409) 239,200 (16,000股) 由被告取得 同上。 23 投資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工2515) 145,000 (10,000股) 由被告取得 同上。 24 投資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長榮2603) 132,042 (746股) 由被告取得 同上。 25 投資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長榮航2618) 300,050 (9,204股) 由被告取得 同上。 26 投資 元大金融控股公司 (元大金2885) 64,947 (2,075股) 由被告取得 同上。 27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持分:3722/198742) 32,655,238 (土地及房屋合計價值) 由原告、被告分別共有,並由原告取得應有部分7/10,被告取得應有部分分3/10。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均分。 28 房屋 臺北市○○區○○里○○○路○段00號11樓之1(持分:全部)
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
姓名 應繼分比例 李衍群 1/2 馬堰南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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