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等(2025-12-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31
案號: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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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95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
被 告 鄭思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陸仟柒佰捌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柒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5條之約定
,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
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
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13年12月4日向原告申辦信用貸款新臺幣(下
同)126萬元,約定借款期間係自113年12月4日起至120年
12月3日止計7年,以一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依年金法
按期(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自借款撥付日起按原告
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年息12.86%機動計算(被告逾期未
清償時,原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指數為年息1.71%,本
件請求年息即為14.57%),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除應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尚須按逾期還款期數計
收違約金,最高以3期為限,金額依序為300元、400元及5
00元,合計1,200元。詎被告僅攤還本息至114年7月15日
止,嗣後即未依約清償,依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0條第1款
、第5款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累計尚積欠1,203,432元(包括本金1,202,232元、前
未受償之違約金1,200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清
償。
(二)被告復於108年5月2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
得持系爭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惟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第14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逾期清償則應計付
循環信用利息。詎���告嗣後未依約清償,依兩造間信用卡
約定條款第23條之約定,被告上開所有信用卡消費帳款均
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截至114年10月14日帳單
結帳日為止累計消費記帳尚餘213,353元(包括消費款202
,462元、前未受償之國外交易結匯手續費及分期付款年金
法所生費用7,200元、循環利息與違約金3,691元)及如附
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給付。
(三)為此,原告爰依消費借貸暨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訴等語。並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到庭答辯則略以:
伊雖對於原告所主張請求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數額部分均
不予爭執,亦非不願清償,然因目前仍無足夠資力償還,猶
需花費些時間才能夠清償債務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書、客戶
放款交易明細表(法/個金)、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表;信
用卡約定條款暨申請書、新個金徵審系統查詢作業、信用卡
客戶滯納消費款明細資料、信用卡客戶滯納費用款明細資料
、信用卡客戶滯納利息款明細資料、信用卡歷史交易明細資
料、信用卡對帳單資料查詢;債權額計算書(信用貸款、信
用卡消費款)等件為證,核屬相符;且為被告當庭所不爭執
,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至於被告雖到庭辯稱伊目前資
力不足,猶需花費些時間才能夠清償債務云云,然此仍無從
解免伊依約應負之還款責任。另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
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
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是原告就信用卡消費款部分,請求如附表編號2所示時日起
計算之利息均未逾年利率15%,自無不合,併予敘明。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暨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又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
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酌定相當擔
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編號 產 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年 息 利息之計算 (民國) 備 註 1 信用 貸款 1,203,432元 1,202,232元 14.57% 自114年7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放款帳號 00000000000000 2 信用卡 消費款 213,353元 33,347元 13.50% 自114年10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正卡卡號 34,721元 15% 自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32,674元 13.50% 自11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1,720元 15% 自11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416,7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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