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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2-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31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45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張云凡  

            張金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張云凡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零陸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被告張云凡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
果時,由被告張金主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張云凡負擔。如對被告張云凡之財產強制執行無
效果時,則由被告張金主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張云凡以被告張金主為一般保證人,於
    民國103年11月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
    分別於103年11月3日、105年2月4日動用各50萬元,利率自
    第一次撥款日起算第25個月起,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
    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0.9%計算,如有違約將
    喪失期限利益,並賠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超
    過6個月按20%計算之違約金。然被告張云凡未依約繳款,已
    喪失期限利益,尚欠本金70萬629元、利息及違約金,爰依
    消費借貸、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
    張云凡如數返還借款,於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張金主
    給付等語,並聲明:㈠被告張云凡應給付原告70萬629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被告張金主於原告就被告張云
    凡財產強制執行前開給付而無效果時,代被告張云凡給付。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就學貸款借據、動用
    申請書、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利率查詢表等件為憑(見本
    院卷第15頁至第25頁),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
    論意旨,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保
    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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