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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2025-11-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1-28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20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      告  陳竑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8,928元,及其中新臺幣357,729元
    自民國113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11%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3,88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對於同一
    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外,得向其中一訴訟有管
    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48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兩造所簽訂之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5條
    約定因該契約涉訟時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依上開
    契約起訴,併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債務,揆諸上開規定,本
    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透過網路申請信用貸款,於民國113年1月9日向原告借款
    新臺幣(下同)39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1月9日起至1
    20年1月8日止,利息自借款撥付日起,按原告指數型房貸基
    準利率加年息2.4%機動計算(屆期時為週年利率4.11%),
    以每月為1期,分84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遲延
    還本或付息時,除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應加計逾期
    第1期300元、第2期400元、第3期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嗣被告僅攤還本息至113年9
    月14日止,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尚欠358,928元(含本金3
    57,729元、違約金1,199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迄未
    給付。
 ㈡被告另於112年10月25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向原告
    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
    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
    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申請刷卡分期之遲延利息計算,係依各
    筆分期本金餘額按其逾期時所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自當期
    繳款截止日之翌日起計算至清償日止,倘逾期清償,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原告按差別利率計算之利息,並依
    約加計3期為計算上限之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至114
    年2月17日止累計消費帳款123,880元(含本金119,784元、
    循環利息735元、違約金700元、費用2,661元)及主文第2項
    即附表所示之利息迄未給付。
 ㈢爰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貸方
    資料彙整、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台幣放款利率查詢、信用
    卡申請資料及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客戶滯納消
    費款明細資料、歷史交易大量明細資料、信用卡對帳單資料
    查詢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
    及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1 3,233元 4.88% 114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 5,593元 6.5% 114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 5,888元 7.5% 114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4 22,546元 13.5% 114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1,210元 4.88% 114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6 31,396元 6.5% 114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7 29,918元 13.5% 114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119,7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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