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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0-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0-30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74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李聖義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E室
訴 訟 代理人  許煌易  
被        告  噪咖藝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維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4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參拾柒萬捌仟壹佰柒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
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玖萬貳仟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
公債105年度甲類第11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噪咖藝術有限公司(以下稱噪咖公司)於民國
    112年12月21日,以被告林維源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
    授信總約定書及保證書,經原告核准授信額度為新臺幣(下
    同)3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3年1月2日起至118年1月2日止,
    約定利息按原告銀行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計3.39%機動計
    算(違約時為年息5.1%),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按期償付本
    息。如未按期償還本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約定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
    算之違約金。詎料,被告噪咖公司借款僅繳款本息至114年5
    月1日止,即未依約定償付本息,依授信總約定書第11條規
    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原告本金23
    7萬8173元及自114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1%計算
    之利息,暨自114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20%計算之違約金。又被告林維源於112年12月21日與原告
    簽訂保證書,約定就被告噪咖公司對原告到期(包括加速到
    期或其他事由)應付而尚未清償之現在(包含已到期之債務)
    及將來發生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上開債務應包含因票據
    、借款、保證、墊款、押匯、信用狀、銀行保證、履約保證
    、透支、承兌、貼現、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或基於客戶與
    原告同意之其他往來關係所產生之本金、利息、手續費、遲
    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付款或交付現金之義務,
    合計以360萬元為最高限額,與被告噪咖公司連帶負全部清
    償之責,是被告林維源就被告噪咖公司之前開債務應負連帶
    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請
    准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5年甲類第11期債票為擔保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該借款為噪咖公司所借貸,林維源為連帶保證人
    ,被告目前無力清償云云,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三、本件原告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核定通知書
    、授信額度動用暨授權約定書、保證書、客戶放款交易明細
    表、債權計算書、台幣放款利率查詢資料等件為證(見本院
    卷第14至41頁),核屬相符,為被告所自認,自堪信為真實
    。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
    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
    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
    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
    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
    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
    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文義參
    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要旨參照)
    。本件噪咖公司於前揭欠款因未依約繳納視為到期後,依前
    開規定,自應負擔返還借款之責任,林維源擔任噪咖公司借
    款之連帶保證人,依上說明,自應與噪咖公司就前揭債務連
    帶負擔給付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和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原告陳明願以中央政府建
    設公債105年度甲類第11期債票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
    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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