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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2-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3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97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郭欣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壹佰零肆萬參仟捌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之記載,
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肆萬伍仟捌佰參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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