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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09-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09-12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405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周源澤  
            周世偉  
            陳晏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捌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台北富邦銀行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第14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周源澤於民國101年至107年就學期間邀同被
    告周世偉、陳晏婉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高級中等以上
    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向原告申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
    就學貸款,先後借款14筆借款,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60
    萬4885元,約定借款應於被告周源澤本階段學業(即高中、
    高職、專校、大學或研究所等各階段)完成後滿1年之日為
    開始償還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之利率
    標準及周源澤負擔範圍,應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
    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惟倘借款人遲延繳付本息時,經轉列
    為催收款者,利息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本件為114年3月26
    日),改依當時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計算;借
    款人除應自遲延日起按原訂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
    付未付本息並得自應還款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原訂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原訂利率20%加計
    違約金。如有停止或遲延清償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時,即喪
    失分期償還之權利,借款人應立即將積欠款項全數還清。詎
    被告周源澤僅清償部分本息,餘竟違約未履行義務,依約上
    開所有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給付如附表
    所示尚欠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而被告周世偉、陳晏婉為附
    表所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與周源澤負連帶清償責
    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北富邦銀行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台北富邦銀行高級中等以上
    學校學生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14紙、就學貸款動支明細
    查詢、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為證,核與其主張相符,又被告
    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
    提出答辯書狀供本院憑參,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
    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民國/新臺幣)
借款金額  尚欠本金  利 息  違約金    起迄日 年利率 起訖日 年利率 60萬4885元 55萬8961元 自113年9月1日起至114年3月25日止 1.775%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114年3月25日止 0.1775%   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3月26日起至114年3月31日止 0.2775%     自11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 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說明: 一、約定利息自113年9月1日至114年3月25日止,按原告牌告就學貸款利率計算。 二、本息遲延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每筆借款所訂利率10%計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每筆借款所訂利率20%計付。 三、未依約給付款項,如經原告轉列為催收款者,利息自轉列催收款之日114年3月26日起改依當時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依金管會金檢意見,自109年9月1日起,既有就學貸款轉列催收客戶,前開利率改為依被告轉列催收款當天負擔利率加碼年息1%計算) 四、原告牌告就學貸款利率變動情形(年息): ⒈111年09月28日年息1.40% ⒉111年12月21日年息1.525% ⒊112年03月29日年息1.65% ⒋113年03月27日年息1.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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