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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2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05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清償
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9,65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52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藍于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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