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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5-12-29)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9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鍾明伶  
代  理  人  簡剛彥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兼
送達代收人  陳志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兼
送達代收人  周培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兼
送達代收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兼
送達代收人  何衣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
  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蓋債務
    人負債總額若過大,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
  提高,此對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
  之數額,益可見其債務關係繁雜,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
  清理債務,自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消債條例第42條第
  1項立法理由參照)。且更生之聲請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
    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
  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復為消債條例第46條第
  3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雖陳報其債務總額為新臺
  幣(下同)601萬4,741元(見114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128號
    卷第15頁),然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權
    數額實如附表「本金及利息債權額」欄位所示,合計已達1,
    500萬7,573元,有卷附各債權人陳報狀、聲請人提出之債權
    人清冊可參(見本院卷第117-165、169-289、387頁),是
    債務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顯已逾
    1200萬元,核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之要件不符,且無從
    補正,自應駁回本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仁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本金及利息債權額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萬9,852元 2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8萬6,518元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3萬1,448元 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1萬2,506元 5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萬4,091元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8萬9,083元 7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萬5,269元 8 金陽信貸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2萬5,601元 9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7萬8,282元 10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萬9,972元 11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萬3,472元 1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萬1,650元 13 萬榮行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74萬6,434元 14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0萬7,774元 1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0萬3,938元 16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0萬1,683元 合計  1,500萬7,5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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