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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2025-12-0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4 案號: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林曉雲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546號債務人異議
之訴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
    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
    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准
    予法律扶助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另依形式
    觀之,亦難遽認聲請人之訴為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
    明,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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