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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2026-01-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2 案號:執事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814號
異  議  人  蘇建翃即蘇雨軒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強
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9
月15日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143571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且為
    合法異議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
    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9月
    15日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143571號裁定(下稱原處分)聲
    明異議,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11
    4年10月2日函知異議人於文到7日內補繳異議費用新臺幣1,0
    00元,該函於114年10月9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於執
    行卷可查。異議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答詢表之
    繳費查詢資料可憑(見本院卷第33頁),依前揭規定,其異
    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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