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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變更提存物(2025-12-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30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881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曾正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存字第2068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
物准以面額新臺幣40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7年度甲類第
3期債票代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
    訴訟上擔保者,例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擔保規定得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亦定有明文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113年度全字第434號民事裁
    定,曾提供新臺幣400,000元為假扣押擔保,並以鈞院113年
    度存字第2068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故聲請變換提
    存物等語。查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提存書為證,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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